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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时间:2017-06-10 | 阅读: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3]13号

  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费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可以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也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从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地可以按统帐结合模式,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当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系个体经济组织雇员的,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各地也可以暂不为个体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按当地确定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比例缴纳,其中系个体经济组织雇员的,个人不缴费,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体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按照统筹地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全年缴纳。逾期不缴费的,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欠费的,视为首次参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统筹地区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首次参保后,一般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医疗待遇;不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不予支付费用。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以及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当地从业人员参保实施办法出台后,从业人员应于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原在其他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应于90天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或接续关系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补缴当地从业人员参保实施办法出台后至参保或续接关系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个人帐户金退发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