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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参保
时间:2017-06-10 | 阅读:

   (一)参保手续办理

  1、新成立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年度登记表》、《个人登记表》等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营业执照副本,3)人员花名册,4)工资发放表等(同时携带复印件一份)。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制发医疗保险证、卡。

  2、参保单位有退休人员的,需提供: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4)《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原件、复印件,并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3、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应及时到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不缴纳医疗保险金。

  (二)人员增减变动

  1、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变动手续。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表》、《个人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证件:1)新招入人员:增人计划卡或劳动合同书;

  2)调入、调出人员: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书;

  3)重新上岗人员:本人档案和劳动合同书;

  4)停保人员:解除合同书;

  5)死亡人员:死亡通知书,交回《医疗保险证》。

  2、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需提供:1)本人的人事档案,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医疗保险证,4)《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5)《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原件、复印件,并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3、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规定时间(2004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2000年12月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